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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