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征得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