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