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五条 消保委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消保委应当为消费者投诉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