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 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调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调解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但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经消保委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消保委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消保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保委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消费争议已由其他消费者组织受理或者调解的,可以终止处理。
消保委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保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