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市消保委;对消保委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