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二条 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市消保委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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