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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