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八条 市消保委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