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七条 市消保委应当针对本市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