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保委,消保委委员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市消保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