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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