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章 国家保护 第四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保委等组织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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