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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