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