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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