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