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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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
第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
第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
第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本市...
第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
第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
第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
第十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
第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
第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
第十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懂得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燃放烟花爆竹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及...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与经济和社会发...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对下列情形,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消防规划...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纳入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市政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将其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住房城...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内部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建筑物、地铁、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地下...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四条 本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两次消防演...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经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未...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并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四条 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并严格执行执勤制度。
专职消防队...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
专职消防队的组...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设置专用标志、安装示警设备,并纳入特种车辆、船艇管理,在执...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监督检查、隐患举报查处、劝阻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九条 依法建立的消防协会在市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推广...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条 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无偿提供便利。不得谎报火警,制造混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接到出警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投入灭火抢险。参加...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火灾原因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资产评估机...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六条 外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补偿。火灾发生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携带、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
第七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记载消防档案内容不规范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政府...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城乡建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