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