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
(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