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携带、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予以收缴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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