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六条 外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补偿。火灾发生单位参加的保险中含有施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偿外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损耗。
参加应急救援造成的损耗补偿,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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