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