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对下列情形,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消防规划,制定方案予以解决:
(一)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二)严重影响城乡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码头及其他重大危险源。
对下列情形,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消防规划,制定方案予以解决:
(一)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二)严重影响城乡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码头及其他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