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懂得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燃放烟花爆竹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