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