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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