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四条 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志愿消防队,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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