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并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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