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并严格执行执勤制度。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等级证书。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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