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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