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监督检查、隐患举报查处、劝阻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标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