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设置专用标志、安装示警设备,并纳入特种车辆、船艇管理,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时免缴道路、航道通行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