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经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未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