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经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未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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