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