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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