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