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