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两次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