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