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