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