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投入灭火抢险。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市或者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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