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接到出警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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