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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