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公安派出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公安派出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