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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