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国家规定实施告知承诺方式审查的,从其规定。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公众聚集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公众聚集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