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图纸技术审查、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被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图纸技术审查、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被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