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发现违法设置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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